01

免征增值税新规开始!

11月1日起,这41种情形不用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暂行条例》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增值税,具体如下:



02

11月1日起,社保交由税务局统一征收

多地发布紧急通知!


北京、天津等15个地区先后颁发社保入税的通知:



这意味着之前暂缓实施的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终于正式落地实施了。


具体征收主要有三种模式:



社保由税务局征收,有助解决漏缴、少缴社保问题


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对于职工和企业来说会有啥影响?


相对于社保部门,税务部门掌握职工工资数据,征管能力强。所以,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后,将规范企业不合规的社保缴费行为,解决长期存在的费基不实的问题,有利于将社保费基向个税的税基靠拢。

另外在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模式下,企业用工人数、员工工资、社保缴费基数的认定是在税务局,征收也在税务局,所以很容易核查确定社保缴纳基数跟工资是否一致。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过,一些企业为了减少人力成本,不按照你的月平均工资来缴纳社保,而是按照社保缴费下限来申报缴费基数,从而少缴社保。


举个例子:你的月工资是1万元,但是单位给你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5000元。虽然你的到手工资会变多,但是也会影响你的社保权益,尤其是影响退休后养老金的高低。


因此,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有助解决漏缴、少缴社保问题,将保证社保基金的及时入库,有效保护参保人的权益和社保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03

取消高新认定!11月1日起,

高新企业认定,以后都按这个来!


国务院又出新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即将取消?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第18条要求:


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实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列目规则的专用航空零部件,研究单独设立本国子目。


划重点:


实行“报备即批准”,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04

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政策来了!

月薪不到这个数,免征!


前不久,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通告中明确了新的个税免税标准。



政策重点内容: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3=383271。


也就是,这笔费用不超过383271,都免个税。并且这个政策全国通用,仅仅是“免税标准383271”,各地不一样!


举个例子:


【案例】深圳某公司支付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40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个税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400000-383271=16729元适用税率:3%应纳税额:16729×3%=501.87元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将来个税汇算清缴时,不会增加税负,通俗的讲,交了501.87元个税,就没事了。


【提醒】如果支付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38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但是也要按规定做纳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不需要发票,全额扣除,不是职工教育经费等计算基数、可以现金支付。


05

税管员通知:今年开的免税发票全要补税!

11月1日起,这样开票,小心多缴税!



最近有人咨询小编这样一个问题:“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但税管员却通知,今年开的所有免税发票补税。”到底怎么回事?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开具的免税发票都要补税吗?


问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是一家酒店,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我们部分开了免税发票享受了免税政策,还有一部分开了专票没有享受免税政策,但是税务局通知要被开的住宿免税发票全部补交税款。


回复:你们是一般纳税人吗?


我们根据提出的问题分析一下:


1、该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属于生活服务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经过询问,该公司餐饮业务全部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发票。住宿业务也享受了免税政策,但因某些客户的要求,又同时开具了专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所以,该公司住宿业务开具了专票,就视同整个住宿业放弃了免税政策。要么享受,全开免税发票,要么不享受,全部开具专票。


3、税管员通知该公司今年开具的住宿费免税发票,全部补缴,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此类的问题,税务总局在答疑中,也给了明确的回复!



但,又有人有疑问了:“为什么光补缴开具的住宿费免税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餐饮业务开具的发票也应该补缴税款呀?”


根据规定,餐饮业务开具的免税发票也是应该补缴税款的,但如果纳税人全部享受免税,相应的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则不利于业务的开展。


所以,针对此次疫情,税务总局的官方答疑体现出:对于免税的管理相对宽松了,允许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选择免税的享受。所以,餐饮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结论:


(1)同一项业务,对不同客户既开免税发票又开专票的,需要补缴税款吗?


答:需要补缴税款注意,此处同一业务所开具的免税发票,应当全部补缴税款!!!


(2)部分业务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的,需要补缴税款吗?


答:不需要注意:此处只是针对疫情期间免税政策,以后免税政策勿套用!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后,放弃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放弃减免税后36个月内不能再申请减免税。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明确了58个事项将在2020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


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变更、注销不受住所地或者登记地限制了。而且营业执照的遗失补领、换发也不受登记地限制了!



“跨省通办”,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减少咱们注册登记来回跑腿的时间,也节约了咱们企业的办事成本。而且,已经有部分省市实现了“跨省通办”,比如:鲁苏“两省五县市”的企业。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松讲税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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